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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异地办案的差旅费用应该怎么处理?

编辑:河池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:2019-03-13

答:对于律师异地办案的差旅费用,可以这样做:

领用差旅费的时候

借:其他应收款 (先以应收款表示)

贷:库存现金

报销时,

借:库存现金

管理费用

贷:其他应收款 (已报销,将其冲减)

值得一提的是,法官异地开庭的差旅费由国家负担,而不应由当事人负担。法官不应向当事人收取异地开庭的差旅费。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三条规定:“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。”第六条规定:“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:(一)案件受理费;(二)申请费;(三)证人、鉴定人、翻译人员、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、住宿费、生活费和误工补贴。”

同时,对于差旅人员发生支出超出报销标准的,企业可以按报销标准报销,但应当在发票上注明报销部分的金额,并和支付费用的单据保持一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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